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2日所為94年度苗簡字第10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之記載,係「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