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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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正評 (即 林進賢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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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正評 (即 林進賢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