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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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訴人 張懿
張毓玿 被上訴人 范姜月娥
郭詩明 郭詩昇 郭詩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萬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2,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
一、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194.7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1)部分面積)×33萬4,78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19萬8,405元。
二、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7.06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2)部分面積)×36萬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4萬1,600元。
三、以上合計6,774萬5元(計算式:6,519萬8,405元+254萬1,600元=6,774萬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