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78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