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劉 芋秀
兼訴訟代理 劉 武雄
人
被 告 張媚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4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1、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 劉武雄 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告 劉芋秀 4萬200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武雄之
金額擴張為7萬2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劉芋秀之金額則減
縮為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為訴之聲明
之擴張及減縮,應予准許。
2、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間,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交友編號M0000000、M0000000及M0000000之交
友版面,皆貼有足以辨識原告身份之正面清晰照片。被告
則於雅虎奇摩交友版面使用交友編號M0000000。原告於
98年5月23日,因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他字第9610號雲股檢察事務官之託,通知被告張媚嬪
如期到庭應訊,故以該M0000000交友版面留言給被告。
被告竟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交友編號M0000000在上
開交友網頁留言板上,發表如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
然辱罵原告,因而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致原告名譽受損
;被告並另有如附表所示公開原告相關年籍資料之行為,
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二)被告於98年5月間至99年6月間,以辱罵貶損原告
名譽為目的,連續公開張貼文章,致原告精神受有相當痛
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武雄7200
0元,原告劉芋秀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
二、被告則以:
原告所講的帳號M0000000是原告自己的,不是我的。至於交
友帳號的版面上寫了什麼原告最清楚,我沒有去看過,也沒
有丟留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如附表所示編號1部分:
1.被告至原告劉武雄使用之M0000000交友版面,以「遭報
竊失之日記公告」文字,指引原告點擊被告之交友版面乙
節,尚未涉及對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之侵害,此部分自不
成立侵權行為。
2.原告劉武雄主張被告將原告所管理之雅虎交友編號
M0000000、帳號acd020wc公開登載,侵害原告之隱私
權,惟查:
(1)原告劉武雄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其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之交友編號為M0000000、M0000000及
M0000000,並未及於上開交友編號M0000000。
(2)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36
號)訴外人 張世嫺 告訴本案原告劉武雄妨害名譽一案
中,原告劉武雄亦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包括交友編號
M0000000、帳號acd020wc在內之400多個雅虎帳號
係伊與網友「藍蕊」、「SANDY」、「 加菲 」等人共
同申請使用,伊並曾將帳號密碼告知訴外人張世嫺使
用,張世嫺嗣後未經伊同意更改帳號密碼,惟伊與張
世嫺於96至97年間之訴訟和解後即將400多個帳
號密碼給張世嫺,是該帳號密碼除原告劉武雄及訴外
人張世嫺外,另有上開數名網友外均知悉,此有原告
劉武雄所提出之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則本件
即無從證明該帳號密碼為何人所持有使用中,自無從
認定被告公開該帳號密碼已侵害原告劉武雄之隱私權
。
3.原告劉武雄主張被告不實對原告指摘陳稱:「你在這風
聲鶴唳的時間點又跑出來興風作浪、見縫插針、揭人隱
私...不枉偵辦人員花了這麼久的時間埋伏等你出現了
」等語,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惟查:
(1)被告上開指摘係針對交友編號M0000000、帳號acd02
0wc之使用者,然承前所述,此帳號之使用者不僅原
告劉武雄一人,尚無從證明被告以上開文句指摘時,
該帳號密碼為何人所持有使用中,自難認被告係針對
原告劉武雄而為。
(2)另觀諸上開文句內容,並未出現原告之姓名全名或原
告之暱稱,一般人見諸上開文字內容,根本無從得知
發文者究指何義及指摘對象究係指何人?是難以認定
被告有侵害原告劉武雄名譽權之行為。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2部分:
綜觀原告所提出99年1月22日至1月30日被告以
編號M116824(暱稱:嬪嬪)之帳號於心情日記版上之留
言網頁列印資料,內容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2333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及98年6月5
日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之內容,並非被告
自行憑空捏造之文句,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亦
即上開內容並未出現原告之姓名全名或原告之暱稱,雖原
告主張就前後交互文字可猜出其全名,然一般人見諸上開
文字內容,根本無從得知發文者究指何義及附表編號2
所載內容之究係指何人?況且,被告留言內容為「無恥之
人,必遭天譴!!之惡人先告狀《番外篇》」之字句,亦
完全未指明指摘者究為何人?綜上而論,即難謂被告如附
表編號2所示留言內容已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
(三)如附表所示編號3部分:
原告劉武雄雖指稱被告公開以侮辱性之文字指摘對原告於
貼有清晰照片、編號「M0000000」(暱稱: 令狐 ~衝)
之帳號,誣指原告劉武雄係盜用他人身份證號申請帳號等
語,然細觀被告留言之文字,開頭即以「沒照片的新版,
妳/你是誰?表明身份?」顯見被告此篇內容所欲指摘
者,係奇摩交友版上「未附上照片」之交友帳號,原告之
留言既附有「清晰照片」,當非被告所指摘之對象,尚無
從對原告之名譽有何損害情節。且上開文字僅表達無人經
營之交友版面通常有何情形,並未具體指摘特定人等,此
部分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
(四)如附表所示編號4、5部分,經查:
1.原告劉武雄曾於民國95年11月6日1時許,利用其
不知情之妹即原告劉芋秀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裝
設ADSL網路,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後,再冒用案
外人 江山田 及 王山本 之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填載
電子申請書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成為奇摩網
站之會員,並以申請之帳號於「奇摩交友版」上公然刊登
侮辱性之文字辱罵案外人 金子淳 ,因而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等節,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7年度偵字第11653號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
於97年8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處應
執行拘役7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是原
告劉武雄確曾以其妹劉芋秀之名義裝設ADSL網路,並冒
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刊登毀損他人名譽之文章等情無訛,
堪認被告指摘原告「登入網路資料IP都是用妹妹身(應
為「申」字誤寫)請的IP登入後,偽造文書,妨害名譽
,刑事案件就是針犯罪人,就是哥哥…」等情尚非全然無
據,而非全然憑空杜撰捏造。
2.另原告雖指稱被告將「高等法院檢察署台中分院98年度
上聲議字第2096號」之案號公告於網路上使他人知悉,
,惟上揭文字並非謾罵侮辱等侵害名譽權字句,亦非特意
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僅係客觀事實之陳述,且觀諸該則
留言內容,該案號並未與其他具體事項有所連結,旁人亦
無從由此知悉被告刊登該案號欲指何事,客觀上當不足侵
害原告劉武雄、劉芋秀之名譽,自難遽論被告有何侵權行
為。
(五)如附表所示編號6部分:
該等文字係被告刊載於自己之奇摩交友版上「心情日記」
之網頁中,其中提及「 壬子 年07月14日早子時」,雖與
原告之陰曆生日相同,惟於該日出生之人不計其數,除此
之外,網頁上亦無其他具體指述足以使上網瀏覽之人認知
「壬子年07月14日早子時」所指之人確係何人,則被
告所稱「鬼子」之人即難以特定究係指何人,是難認有何
侵害原告劉武雄名譽權或隱私權之情節。
(六)如附表所示編號7部分:
該等文字中雖以遭車號「?7-9928」(「?」部分為猴子
圖樣)之銀色車輛跟蹤,然此文章係刊登於被告交友版之
心情日記中,並非刊登於原告之網頁上,又車牌號碼之排
列組合眾多,一般上網瀏覽之人尚無法憑此特定被告所指
為何人,且文章中除指遭該車輛跟蹤外,並無指摘其他足
以侵害他人名譽權之具體情節,而原告劉武雄另主張該段
文字中所提及之時間地點為原告劉武雄與訴外人張世嫺於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開庭之時間地點,然此更是
一般上網瀏覽之人無從知悉之情節,自難認被告損害原告
名譽權或隱私權。
(七)附表所示編號8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對於原告劉武雄此部
分之主張,被告否認之,並辯稱:「原告所講的帳號
M0000000是原告自己的,不是我的。至於交友帳號的版
面上寫了什麼原告最清楚,我沒有去看過,也沒有丟留言
等語」,自應由原告就該留言確係被告所為盡舉證之責,
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附表所示編號8部分係被告所為,
自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何侵權行為。
(八)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
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綜觀
原告所主張被告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留
言,無論從其具體文字內容,或所釋放之代號、比諭等訊
息,均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亦即從該等留言內容
,並無法令一般人判斷出係在辱罵原告劉武雄、劉芋秀2
人,自難認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個人之評價已造成貶損,
是以原告2人主張其名譽均遭受被告不法侵害,非屬真
正,其據以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劉武雄72000元,原告劉芋秀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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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網頁留言版位置│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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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6月13日│被告至原告使用之M0000000交友版│以「遭報竊失之日記公告」指引原告點擊被告之交友版│
│││面│面之日記。│
││├────────────────┼────────────────────────┤
│││被告於其交友編號M0000000之版面│將原告所管理之雅虎交友編號M0000000、帳號acd020wc│
│││上│登戴,並不實對原告指摘陳稱:「你在這風聲鶴唳的│
││││時間點又跑出來興風作浪、見縫插針、揭人隱私...不│
││││枉偵辦人員花了這麼久的時間埋伏等你出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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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年1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99年1月22日以「被告X武雄」,又於同年1月│
││至│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28日及1月29日另則以「劉X雄」之上下交叉文│
││99年1月30日│留言│字,將原告真實姓名(劉武雄)公布。│
│││├────────────────────────┤
││││於1月29日之日記留言內容:「四、 陳明 人不明究│
││││理而聯繫Grace,詢問後才知原來劉X雄和金X淳二│
││││人,竟然都曾誣告伊姐弟,同樣是誣告Grace與G│
││││之弟的被告。五、 陳明人 深感懷疑,既然如此,為何此│
││││二人卻在本案中分別扮演、原應屬於對立的原告與被告│
││││角色,而又共同私下要求陳明人與Grace劃清界線?│
││││此行為實屬可疑又有諸多可議之處,實難不讓人聯想到│
││││伊二人是共謀演戲、利用司法恫嚇並企圖陷害守法國民│
││││入罪」│
│││├────────────────────────┤
││││於1月30日留言內容:「主旨:為陳明事實,質疑│
││││原告金X淳本案興訟目的及與被告劉X雄,疑似共謀│
││││不法且私下言辭恫嚇陳明人不得聲張,懇請鈞署查明│
││││真相,以昭司法公信」、另以:「無恥之人,必遭天譴│
││││!!之惡人先告狀《番外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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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沒照片的新版?妳/你是誰?表明身份?盜用他人身│
│3│99年4月22日│嬪)之帳號,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份證號伸請的假交友版,也就是所謂的人頭版有以下幾│
││20時40分│,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點特徵:1.沒有日記2.沒有留言3.沒有友誼指數4.沒有│
│││帳號公開回覆。│回覆指數5.連點閱指數也是低的很。沒人在經營的空版│
││││,哈哈(各位訪客,拿這個某人的人頭版留言,機會教│
││││育,告訴大家如何辨別真假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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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年4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之帳號(暱│劉小姐的哥哥當初沒對K說真話,白白損失五十萬他說│
││21時06分│稱:嬪嬪),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跟他求償不到,是假的他登入網路資料IP都是用妹妹身│
│││,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請的IP登入後,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就是針│
│││帳號公開回覆。│對犯罪人,就是哥哥…提供犯罪工具的妹妹,負連帶賠│
││││償責任所以芋秀需共同負責損害賠償~他說跟他求償不│
││││到,是假的芋秀,00年0月出生還跟他談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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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年4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地檢詳細查過芭樂色的瘦依事件…K用哥哥累犯、再犯│
││21時07分│嬪)之帳號,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依據就可把五十萬要回來…高等法│
│││,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院檢察署台中分院,98年度上聲議字第二零九六號都在│
│││帳號公開回覆。│公告貼勒三個月,叫民事法院調卷…這篇給哥哥看見後│
││││也要妹妹脫產,就什麼也撈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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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年5月31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壬子年07年14日早子時一年一度鬼門大開的時辰,此時│
│││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出世:鬼子…因為是鬼子,不是人│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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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年6月3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日前(六月二日),與友人相約南下沙鹿一日遊時,在│
│││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中山路上發現遭不明人士跟蹤,意圖不明;該不明人士│
│││留言│駕駛一台銀色車輛,車牌號碼\"?7-9928\"(「?」部│
││││分為猴子圖樣)。該不明人士跟蹤兩名弱女子之此舉,│
││││實令人有\"人身安全\"之顧慮的不安;希望網路上的│
││││ 麻吉 好友們能幫忙協助搜尋該車輛以及查明該不明人士│
││││之真正身份及企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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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年6月3日│被告以編號「M0000000」(暱稱:│略以:「請網友幫忙一人一信...「 喜憨兒 」 曾祖賢 │
│││K加喉頭圖)之帳號留言版上留言│...我的名字叫劉武雄...3年前我的妹夫曾祖賢,強│
││││姦了我妹妹劉芋秀...曾祖賢才同意同時滿足 劉林雪娥 │
││││...請網友幫忙...也不要讓我媽守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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