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劉 芋秀
兼訴訟代理 劉 武雄

被   告  張媚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4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1、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 劉武雄 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告 劉芋秀 4萬200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武雄之
金額擴張為7萬2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劉芋秀之金額則減
縮為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為訴之聲明
之擴張及減縮,應予准許。
2、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間,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交友編號M0000000、M0000000及M0000000之交
友版面,皆貼有足以辨識原告身份之正面清晰照片。被告
則於雅虎奇摩交友版面使用交友編號M0000000。原告於
98年5月23日,因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他字第9610號雲股檢察事務官之託,通知被告張媚嬪
如期到庭應訊,故以該M0000000交友版面留言給被告。
被告竟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交友編號M0000000在上
開交友網頁留言板上,發表如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
然辱罵原告,因而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致原告名譽受損
;被告並另有如附表所示公開原告相關年籍資料之行為,
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二)被告於98年5月間至99年6月間,以辱罵貶損原告
名譽為目的,連續公開張貼文章,致原告精神受有相當痛
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武雄7200
0元,原告劉芋秀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所講的帳號M0000000是原告自己的,不是我的。至於交
友帳號的版面上寫了什麼原告最清楚,我沒有去看過,也沒
有丟留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如附表所示編號1部分:
1.被告至原告劉武雄使用之M0000000交友版面,以「遭報
竊失之日記公告」文字,指引原告點擊被告之交友版面乙
節,尚未涉及對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之侵害,此部分自不
成立侵權行為。
2.原告劉武雄主張被告將原告所管理之雅虎交友編號
M0000000、帳號acd020wc公開登載,侵害原告之隱私
權,惟查:
(1)原告劉武雄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其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之交友編號為M0000000、M0000000及
M0000000,並未及於上開交友編號M0000000。
(2)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36
號)訴外人 張世嫺 告訴本案原告劉武雄妨害名譽一案
中,原告劉武雄亦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包括交友編號
M0000000、帳號acd020wc在內之400多個雅虎帳號
係伊與網友「藍蕊」、「SANDY」、「 加菲 」等人共
同申請使用,伊並曾將帳號密碼告知訴外人張世嫺使
用,張世嫺嗣後未經伊同意更改帳號密碼,惟伊與張
世嫺於96至97年間之訴訟和解後即將400多個帳
號密碼給張世嫺,是該帳號密碼除原告劉武雄及訴外
人張世嫺外,另有上開數名網友外均知悉,此有原告
劉武雄所提出之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則本件
即無從證明該帳號密碼為何人所持有使用中,自無從
認定被告公開該帳號密碼已侵害原告劉武雄之隱私權

3.原告劉武雄主張被告不實對原告指摘陳稱:「你在這風
聲鶴唳的時間點又跑出來興風作浪、見縫插針、揭人隱
私...不枉偵辦人員花了這麼久的時間埋伏等你出現了
」等語,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惟查:
(1)被告上開指摘係針對交友編號M0000000、帳號acd02
0wc之使用者,然承前所述,此帳號之使用者不僅原
告劉武雄一人,尚無從證明被告以上開文句指摘時,
該帳號密碼為何人所持有使用中,自難認被告係針對
原告劉武雄而為。
(2)另觀諸上開文句內容,並未出現原告之姓名全名或原
告之暱稱,一般人見諸上開文字內容,根本無從得知
發文者究指何義及指摘對象究係指何人?是難以認定
被告有侵害原告劉武雄名譽權之行為。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2部分:
綜觀原告所提出99年1月22日至1月30日被告以
編號M116824(暱稱:嬪嬪)之帳號於心情日記版上之留
言網頁列印資料,內容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2333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及98年6月5
日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之內容,並非被告
自行憑空捏造之文句,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亦
即上開內容並未出現原告之姓名全名或原告之暱稱,雖原
告主張就前後交互文字可猜出其全名,然一般人見諸上開
文字內容,根本無從得知發文者究指何義及附表編號2
所載內容之究係指何人?況且,被告留言內容為「無恥之
人,必遭天譴!!之惡人先告狀《番外篇》」之字句,亦
完全未指明指摘者究為何人?綜上而論,即難謂被告如附
表編號2所示留言內容已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
(三)如附表所示編號3部分:
原告劉武雄雖指稱被告公開以侮辱性之文字指摘對原告於
貼有清晰照片、編號「M0000000」(暱稱: 令狐 ~衝)
之帳號,誣指原告劉武雄係盜用他人身份證號申請帳號等
語,然細觀被告留言之文字,開頭即以「沒照片的新版,
妳/你是誰?表明身份?」顯見被告此篇內容所欲指摘
者,係奇摩交友版上「未附上照片」之交友帳號,原告之
留言既附有「清晰照片」,當非被告所指摘之對象,尚無
從對原告之名譽有何損害情節。且上開文字僅表達無人經
營之交友版面通常有何情形,並未具體指摘特定人等,此
部分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劉武雄之名譽權。
(四)如附表所示編號4、5部分,經查:
1.原告劉武雄曾於民國95年11月6日1時許,利用其
不知情之妹即原告劉芋秀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裝
設ADSL網路,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後,再冒用案
外人 江山田王山本 之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填載
電子申請書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成為奇摩網
站之會員,並以申請之帳號於「奇摩交友版」上公然刊登
侮辱性之文字辱罵案外人 金子淳 ,因而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等節,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7年度偵字第11653號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
於97年8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處應
執行拘役7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是原
告劉武雄確曾以其妹劉芋秀之名義裝設ADSL網路,並冒
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刊登毀損他人名譽之文章等情無訛,
堪認被告指摘原告「登入網路資料IP都是用妹妹身(應
為「申」字誤寫)請的IP登入後,偽造文書,妨害名譽
,刑事案件就是針犯罪人,就是哥哥…」等情尚非全然無
據,而非全然憑空杜撰捏造。
2.另原告雖指稱被告將「高等法院檢察署台中分院98年度
上聲議字第2096號」之案號公告於網路上使他人知悉,
,惟上揭文字並非謾罵侮辱等侵害名譽權字句,亦非特意
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僅係客觀事實之陳述,且觀諸該則
留言內容,該案號並未與其他具體事項有所連結,旁人亦
無從由此知悉被告刊登該案號欲指何事,客觀上當不足侵
害原告劉武雄、劉芋秀之名譽,自難遽論被告有何侵權行
為。
(五)如附表所示編號6部分:
該等文字係被告刊載於自己之奇摩交友版上「心情日記」
之網頁中,其中提及「 壬子 年07月14日早子時」,雖與
原告之陰曆生日相同,惟於該日出生之人不計其數,除此
之外,網頁上亦無其他具體指述足以使上網瀏覽之人認知
「壬子年07月14日早子時」所指之人確係何人,則被
告所稱「鬼子」之人即難以特定究係指何人,是難認有何
侵害原告劉武雄名譽權或隱私權之情節。
(六)如附表所示編號7部分:
該等文字中雖以遭車號「?7-9928」(「?」部分為猴子
圖樣)之銀色車輛跟蹤,然此文章係刊登於被告交友版之
心情日記中,並非刊登於原告之網頁上,又車牌號碼之排
列組合眾多,一般上網瀏覽之人尚無法憑此特定被告所指
為何人,且文章中除指遭該車輛跟蹤外,並無指摘其他足
以侵害他人名譽權之具體情節,而原告劉武雄另主張該段
文字中所提及之時間地點為原告劉武雄與訴外人張世嫺於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開庭之時間地點,然此更是
一般上網瀏覽之人無從知悉之情節,自難認被告損害原告
名譽權或隱私權。
(七)附表所示編號8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對於原告劉武雄此部
分之主張,被告否認之,並辯稱:「原告所講的帳號
M0000000是原告自己的,不是我的。至於交友帳號的版
面上寫了什麼原告最清楚,我沒有去看過,也沒有丟留言
等語」,自應由原告就該留言確係被告所為盡舉證之責,
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附表所示編號8部分係被告所為,
自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何侵權行為。
(八)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
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綜觀
原告所主張被告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留
言,無論從其具體文字內容,或所釋放之代號、比諭等訊
息,均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亦即從該等留言內容
,並無法令一般人判斷出係在辱罵原告劉武雄、劉芋秀2
人,自難認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個人之評價已造成貶損,
是以原告2人主張其名譽均遭受被告不法侵害,非屬真
正,其據以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劉武雄72000元,原告劉芋秀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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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網頁留言版位置│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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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6月13日│被告至原告使用之M0000000交友版│以「遭報竊失之日記公告」指引原告點擊被告之交友版│
│││面│面之日記。│
││├────────────────┼────────────────────────┤
│││被告於其交友編號M0000000之版面│將原告所管理之雅虎交友編號M0000000、帳號acd020wc│
│││上│登戴,並不實對原告指摘陳稱:「你在這風聲鶴唳的│
││││時間點又跑出來興風作浪、見縫插針、揭人隱私...不│
││││枉偵辦人員花了這麼久的時間埋伏等你出現了」。│
│││││
├──┼──────┼────────────────┼────────────────────────┤
│2│99年1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99年1月22日以「被告X武雄」,又於同年1月│
││至│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28日及1月29日另則以「劉X雄」之上下交叉文│
││99年1月30日│留言│字,將原告真實姓名(劉武雄)公布。│
│││├────────────────────────┤
││││於1月29日之日記留言內容:「四、 陳明 人不明究│
││││理而聯繫Grace,詢問後才知原來劉X雄和金X淳二│
││││人,竟然都曾誣告伊姐弟,同樣是誣告Grace與G│
││││之弟的被告。五、 陳明人 深感懷疑,既然如此,為何此│
││││二人卻在本案中分別扮演、原應屬於對立的原告與被告│
││││角色,而又共同私下要求陳明人與Grace劃清界線?│
││││此行為實屬可疑又有諸多可議之處,實難不讓人聯想到│
││││伊二人是共謀演戲、利用司法恫嚇並企圖陷害守法國民│
││││入罪」│
│││├────────────────────────┤
││││於1月30日留言內容:「主旨:為陳明事實,質疑│
││││原告金X淳本案興訟目的及與被告劉X雄,疑似共謀│
││││不法且私下言辭恫嚇陳明人不得聲張,懇請鈞署查明│
││││真相,以昭司法公信」、另以:「無恥之人,必遭天譴│
││││!!之惡人先告狀《番外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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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沒照片的新版?妳/你是誰?表明身份?盜用他人身│
│3│99年4月22日│嬪)之帳號,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份證號伸請的假交友版,也就是所謂的人頭版有以下幾│
││20時40分│,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點特徵:1.沒有日記2.沒有留言3.沒有友誼指數4.沒有│
│││帳號公開回覆。│回覆指數5.連點閱指數也是低的很。沒人在經營的空版│
││││,哈哈(各位訪客,拿這個某人的人頭版留言,機會教│
││││育,告訴大家如何辨別真假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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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年4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之帳號(暱│劉小姐的哥哥當初沒對K說真話,白白損失五十萬他說│
││21時06分│稱:嬪嬪),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跟他求償不到,是假的他登入網路資料IP都是用妹妹身│
│││,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請的IP登入後,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就是針│
│││帳號公開回覆。│對犯罪人,就是哥哥…提供犯罪工具的妹妹,負連帶賠│
││││償責任所以芋秀需共同負責損害賠償~他說跟他求償不│
││││到,是假的芋秀,00年0月出生還跟他談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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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年4月22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地檢詳細查過芭樂色的瘦依事件…K用哥哥累犯、再犯│
││21時07分│嬪)之帳號,於被告自己的留言版上│,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依據就可把五十萬要回來…高等法│
│││,對告訴人申登編號「M0000000」之│院檢察署台中分院,98年度上聲議字第二零九六號都在│
│││帳號公開回覆。│公告貼勒三個月,叫民事法院調卷…這篇給哥哥看見後│
││││也要妹妹脫產,就什麼也撈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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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年5月31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壬子年07年14日早子時一年一度鬼門大開的時辰,此時│
│││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出世:鬼子…因為是鬼子,不是人│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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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年6月3日│被告以編號「M116824」(暱稱:嬪│日前(六月二日),與友人相約南下沙鹿一日遊時,在│
│││嬪)之帳號,於自己的心情日記版上│中山路上發現遭不明人士跟蹤,意圖不明;該不明人士│
│││留言│駕駛一台銀色車輛,車牌號碼\"?7-9928\"(「?」部│
││││分為猴子圖樣)。該不明人士跟蹤兩名弱女子之此舉,│
││││實令人有\"人身安全\"之顧慮的不安;希望網路上的│
││││ 麻吉 好友們能幫忙協助搜尋該車輛以及查明該不明人士│
││││之真正身份及企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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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年6月3日│被告以編號「M0000000」(暱稱:│略以:「請網友幫忙一人一信...「 喜憨兒曾祖賢
│││K加喉頭圖)之帳號留言版上留言│...我的名字叫劉武雄...3年前我的妹夫曾祖賢,強│
││││姦了我妹妹劉芋秀...曾祖賢才同意同時滿足 劉林雪娥
││││...請網友幫忙...也不要讓我媽守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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