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王鼎諺
       江怡禎
被   告  李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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