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5號聲請人甲○○
之1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9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清償期為89年7月1日,雙方並無利息之約定,惟約定若相對人逾期未清償則按每萬元每日30元計算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452│中山路45│中雅段72│鋼筋混凝│第四層│││││160.85││││全部│共用部││││2巷8號4│-1地號│土造、五│160.85││││││││││分:中││││樓││層│││││││││││雅段14│││││││││││││││││54建號│││││││││││││││││、權利│││││││││││││││││範圍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