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高劉菊梅
       高興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畊甫 律師
       柯彩燕 律師
被   告  朱勝賀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3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5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
列「柯彩燕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高邵珉 律師」之記載,應
更正為「高紹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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