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10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8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自民國89年12月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89年12月16日)起任職於立寅大樓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立寅公司),並由該公司派駐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17至23號之「凱悅花園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乙職,負責收取社區相關之管理費、停車費、裝潢保證金等費用及支出固定雜項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90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底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5月份起),連續將社區住戶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共計侵占406,439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486,439元)。嗣於90年6月1日起,乙○○無故離職逃逸無蹤,立寅公司清查帳款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立寅公司告發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歷次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立寅公司業務助理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告於立寅公司之員工履歷表、被告任職時出具之切結書、保證書、人事獎懲通告、侵佔款項明細表、收費日報表、管理費收費收據、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各1份、估價單2紙、經手人證明6紙、受款人收受立寅公司代墊款項時所出具之切結書21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情節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受僱於立寅公司派駐在前揭「凱悅花園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該社區相關費用收取及雜項支出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將自住戶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侵占之款項之次數及數額非少,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與之達成和解,惟犯罪後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查被告所侵占之款項之次數及數額非少,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處刑自不宜寬縱,被告提起上訴,請求輕判云云,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泰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侵占款項名稱│金額(單位新臺幣)│├──┼─────────────┼─────────┤│一│90年5月份管理費│91,070元│├──┼─────────────┼─────────┤│二│90年4月份污水處理費用│30,000元│├──┼─────────────┼─────────┤│三│警衛庭乙座費用│28,000元│├──┼─────────────┼─────────┤│四│車道哨白鐵欄干費用│9,500元│├──┼─────────────┼─────────┤│五│R棟公用休閒人造草皮費用│35,000元│├──┼─────────────┼─────────┤│六│90年5月份清潔人員薪資│55,000元│├──┼─────────────┼─────────┤│七│地下室水電保養費用│10,000元│├──┼─────────────┼─────────┤│八│90年5月份清潔袋費用│4,500元│├──┼─────────────┼─────────┤│九│90年5月公用電費│37,143元│├──┼─────────────┼─────────┤│十│裝潢保證金(住戶 陳月英 )│20,000元│├──┼─────────────┼─────────┤│十一│零用金│9,260元│├──┼─────────────┼─────────┤│十二│零用金預付款│10,302元│├──┼─────────────┼─────────┤│十三│噴水池清洗及花草修剪工資│6,000元│├──┼─────────────┼─────────┤│十四│噴灑B.C消毒粉費用│3,000元│├──┼─────────────┼─────────┤│十五│R棟公○○○區○設○路工│1,000元│││資││├──┼─────────────┼─────────┤│十六│R棟公用護欄、浴巾鐵管等│2,815元│││材料費用、工資││├──┼─────────────┼─────────┤│十七│裝潢保證金(住戶 賴俊璁 )│20,000元│├──┼─────────────┼─────────┤│十八│代收報費│450元│├──┼─────────────┼─────────┤│十九│泳池圈乙具費用│11,599元│├──┼─────────────┼─────────┤│二○│消毒B.C粉乙袋費用│1,800元│├──┼─────────────┼─────────┤│二一│守衛亭鋁製材料乙座費用│20,000元│├──┴─────────────┴─────────┤│總計:406,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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