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53號上訴人 林基本 即建呈企業行被上訴人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