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仲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訴字第23號原告云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浚檍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白乃云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 史幼菊
黃敏 黃慧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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