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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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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