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尤英同
訴訟代理人 游世文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七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訴外人 陳貫世 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十七萬元,約定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清
償,並按年息百分之十二繳納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