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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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四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琦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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