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亦平 因104年度訴字第1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