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志峰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嵃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