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