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水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5月28日所為之協商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協商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即被告蘇水文部分)第二行內關於「拘役伍拾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協商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蘇水文所處刑度之記載,核與原協商內容有所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瓊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