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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