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五八號確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原法院因而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