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620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