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8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四行「……自民國一百七十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