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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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籍琍
附民被告   李嘉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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