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蔣建中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文基 即瀚群骨科診所等間就本院107年
度北勞簡字第209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北勞簡字第二○九號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09號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民國
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有關證人到庭證稱等內容,
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8年
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