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光被告劉明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