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翁得山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複代理人 余靜雯 被告 翁德福 被告 翁榮志 被告 翁進金 被告 翁進福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翁永利 被告 翁石山 被告 翁振村 被告 翁振豐 被告 翁義昌 被告 翁志勝 被告 翁正財 被告 翁錫炫 被告 翁明慶 被告 翁義富 被告 翁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即朴子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5日朴測土字第13800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朴子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日朴測土字第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中附圖即朴子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5日朴測土字第13800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