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寶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佳璋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所明定。又依同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調閱該案卷宗,該案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07元,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元, 爰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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