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7號

原告 郭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有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乃對本院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而誤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前經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2,650元,經核乃為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本院並已將原告起訴狀影本附卷,起訴狀正本送本院執行處,特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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