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7號
原告 郭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有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乃對本院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而誤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前經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2,650元,經核乃為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本院並已將原告起訴狀影本附卷,起訴狀正本送本院執行處,特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