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萬78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7萬9759元,未據繳納,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予以更正;另上訴人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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