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5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010、8010、8112、8214號,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924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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