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民關係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5月27日│93年12月20日1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046號│94年度偵字第874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756號│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31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7月20日│94年11月16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756號│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11月16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5年度執歸緝字第5號│95年度執字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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