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二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56、」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657、」。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二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56、」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第1657、」,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