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山下 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641,485元,約定清償期為欠稅清償完畢時,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6,008,759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鄭山下未依約清償,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多時,所滯欠之稅款仍未清償,尚欠本金19,641,48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同意書影本1件、切結書影本1件、申請書影本1件、欠稅歸戶查詢情形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4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895-3│空白│837.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895-4│空白│296.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