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昆成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