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林緯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隆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
7,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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