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9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林揚軒
被 告 連煚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乃因本件系爭同一車禍事故,前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原告保戶即訴外人 簡英展 涉有過失傷害
之罪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迄未偵
查終結,茲因原告對被告所為本件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有無或
其金額為何,與簡英展是否涉有上開過失傷害罪嫌有涉,亦
即該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該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於民國107年11月5
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148號
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程序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該案卷
查核屬實,為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