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87號上訴人 張蔡淑 被上訴人 徐秋香
周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14萬4,505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7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83、385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