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沃德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群 侑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裁定理由二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附證據資料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6個月以內之工資(薪資)?如有,應說明債權人為何人、金額為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