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保險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家綸 訴訟代理人 李寶連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
鍾雅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2時40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5住院期間分別給付30日、28日、30日、30日住院保險金之給付日數計算依據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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