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11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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