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股)失蹤人林深喜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林深喜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深喜(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林深喜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深喜年逾8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2年11月14日北市中戶登字第112601067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1月17日北市警中分防字第1093067386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8月1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9667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8月11日移署資字第1090082916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8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33792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11日健保醫字第1090011287號書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8月18日保普老字第1096011321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2-9頁)。失蹤人林深喜(00年00月0日生)於109年11月12日失蹤時為滿80歲之人,計算至112年11月12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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