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修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