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雋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雋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雋佑(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1/25│106/07/31││││-106/0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301號、│偵字第3399號││││106年度調偵字第│││││130、131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70號│2461號│││├──────┼────────┼────────┼────────┤││判決日期│108/02/27│107/10/22││├──┼──────┼────────┼────────┼────────┤│確定│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70號│2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2/27│108/05/08││├──┴──────┼────────┼────────┼────────┤│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社勞 │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48號│執字第7664號││││(108年度執緝字第│││││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