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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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84號
原 告 鄭鴻慶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
謝允正 律師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受告知人 劉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鄒 劉美玉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尚未合法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