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娟娟 │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95年1月20日│15,000元│DGO四二五五七│││││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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