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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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4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4年6月5日執行完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入所執行,於92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5年5月20日起至同年6月27日止,在台中市○○路旁,連續將海洛因摻在香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多次,1天施用1次,嗣於95年5月20日17時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7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
二、證據:
㈠卷附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測報告、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20018102號鑑定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7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
㈢被告甲○○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