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基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捌萬捌仟捌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一併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