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雙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霸營造有限公司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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