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債權人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務人 黃成文 債務人 陳鵬仁 債務人 田煌建 債務人 張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成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鵬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田煌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國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