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有固定住居所,並須負擔家計,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幼子亟待被告返家照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及再行逃亡之虞,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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